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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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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章程

山东省高端铝制造与应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魏桥国科(滨州)科学工程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桥国科滨州研究院”)作为发起单位连同其他涉铝企业、相关服务支持机构、科研单位等单位发起设立山东省高端铝制造与应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共同体名称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共同体名称:山东省高端铝制造与应用创新创业共同体。

第四条 共同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科技厅、滨州市科技局。共同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共同体发展目标

第五条 共同体发展目标:

1)针对高端铝进行技术研发:通过成员单位与科研院校等研发机构的合作,推动技术装备升级,解决共性关键“卡脖子”技术;

2)针对高端铝进行成果转化:围绕共同体来培育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孵化和转化一批创新企业,研发培育一批优势产品;

3)积极打造高端铝公共服务平台:为共同体各成员单位提供包括技术检测、情报收集汇总、专家智库咨询、科创基金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法律、财务、营销等全方位的服务与支持;

4)人才引进与培养:积极引进与培养高水平的高端铝领域人才,助力山东省铝行业发展;

5)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积极辅助共同体成员单位,使其成长为高水平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成员单位的加入、退出以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申请加入共同体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并遵守共同体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2) 有加入共同体的意愿;

3) 在共同体的行业领域或地区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符合共同体发展目标。

第七条 申请单位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1)申请:由共同体成员单位推荐或申请单位自主申请,并向秘书处提交《山东省高端铝制造与应用创新创业共同体成员单位申请表》;

(2)初步审核:由秘书处提请理事长初步审核;

(3)再次审核:理事长初步审核通过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核;

4)通知: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同时通知其他共同体成员单位。

第八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积极参加共同体举办的行业交流活动等各项活动;

2)享有获得共同体予以技术咨询或服务支持的优先权;

3)通过共同体平台共享科研资源,参与联合技术攻关项目,共享技术成果;

4)对共同体工作开展情况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按照本章程向共同体推荐成员单位;

6)申请成为理事单位;

7)入共同体自愿、退共同体自由。

第九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共同体的各项决定;

2)积极参与理事会组织的行业讨论会议,建言献策;

3)积极配合共同体各项创新平台建设;

4)遵守共同体的章程和各项制度,维护共同体合法权益;

5)及时向共同体反映其获悉的与共同体成员单位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信息、政策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如有);

6)完成共同体交办的各项工作及其他有利于提高共同体影响力或保障共同体成员相关权益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共同体成员可自主退出共同体,自主退出共同体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在接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更新共同体成员单位名单并及时抄送理事长。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定期对全体成员单位进行贡献评定,经常务理事会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定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成员单位须退出共同体。具体评定规则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自退出(包含自主退出和经评定退出)共同体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共同体。

第五章  共同体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加入理事会的程序:

(1)申请:由现有理事单位推荐或成员单位自主申请,并向秘书处提交《成员单位加入理事会申请表》;

(2)初步审核;秘书处接收到成员单位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

(3)再次审核: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理事单位;

(4)通知:常务理事单位会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正式通知该成员单位并通知其他理事单位。

第十四条 每一理事单位应一名委派代表,代表理事单位参与共同体有关事务、参加理事会会议。理事单位委派代表更改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可自主申请退出理事会或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联名投诉退出。理事单位退出后,秘书处需更新理事单位名单并抄送理事长。理事单位一经退出理事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1)享有理事会会议审议议题的表决权;

2)享有对共同体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共同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得利用理事会或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共同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5)对加入共同体期间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资料予以保密,但共同体同意其予以公开发布、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接受理事会其他成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单位组成,是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定共同体发展规划;

2)推举常务理事会委员;

3)审定常务理事会的报告;

4)对共同体解散或终止方案进行审定;

5)审定共同体运行的体制机制;

6)修改共同体章程。

前款所列事项除修改共同体章程外由理事会予以审议,并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单位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对共同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按照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首次理事会会议由发起单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最晚不得晚于次年630日前召开。因特殊原因(即出现有损共同体利益的事宜)、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理事单位,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单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理事单位参加。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单位。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长委派代表主持,理事长委派代表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共同推荐一名常务理事单位委派代表予以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或其他形式予以召开。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7~13】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其中1名常务理事单位同时担任理事长。其余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担任。

第二十四条 每一常务理事单位应一名委派代表,代表常务理事单位参与共同体有关事务、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单位委派代表更改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2)审定共同体投资项目;

(3)审定共同体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培养计划、专职人员薪酬;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共同体内部机构的设置;

(6)积极配合共同体各项创新平台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检测平台、产业情报研究和智库咨询平台、高端铝专项科创基金、铝行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等;

(7)负责执行理事会的相关决定;

(8)制定共同体发展规划和章程修正案;

(9)制定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等方案;

(10)制定共同体解散或终止的方案;

(11)开除有损共同体利益的成员;

(12)决定新成员加入共同体;

(13)对加入共同成员单位贡献情况等进行考核;

(14)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前款所列事项由常务理事会予以审议,并经出席常务理事会过半数常务理事单位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常务理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需每年定期召开,需过半数常务理事单位参会。

因特殊原因(即出现有损共同体利益的事宜)、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单位、理事长提议,可决定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委派代表主持,理事长委派代表无法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则由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共同推选一位常委理事单位召集,该常务理事单位委派代表主持。

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7】日以前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或其他形式予以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共同体授权山东省高端铝共同体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体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共同体的日常运营管理,不再另行设置执行机构。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内设秘书处,具体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内外联络、会议召开、共同体成员信息登记、召开组织学术活动和行业交流活动等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均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任免,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条 共同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合作并举办临时活动的,则应在举办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共同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建立健全管理、运行、保障、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单位协作、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建设流程,以制度明确各方职责、约束成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共同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求常务理事会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共同体经费来源:

(1)共同体成员单位自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目标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共同体成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共同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共同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共同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单位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共同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共同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成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共同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条 共同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共同体成员单位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共同体完成宗旨或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以下简称“终止”),由常务理事会制定终止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共同体终止方案须经理事会【参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共同体终止前,须在理事会及有关机关(如有)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共同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25日由共同体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共同体理事会。